二〇二六年,保護人(protector)這個職位被推了兩次,方向一致:三月十九日,樞密院在一宗來自百慕達的上訴中裁定,契約要求保護人同意、卻沒說明他如何行使這項同意權時,保護人不是受託人合法性的審查者;五月二十日,根西(Guernsey)原則上接納一批修訂,準備把保留權力預設為受信性質。
兩件事開往同一站:保留權力帶來義務,不是豁免。你買到的保護,由條款決定,不是由職位的名字決定。
法院沒有回答那個二選一
上訴來自百慕達:當地上訴法院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維持「狹義角色」的宣告,樞密院今年三月把它推翻。判詞由 Lord Briggs 與 Lord Richards 出具,卷宗編號 [2026] UKPC 11(判詞全文);案件非公開聆訊,判詞則公開發布(第4段)。
爭點被框成二選一:狹義角色只審查建議是否違法,廣義角色按自己的判斷權衡利弊。樞密院拒絕這個框架,第83段改問:契約實際上施加了什麼限制?放回該案信託,答案是除了普通法的一般義務之外,幾乎沒有。
第84段說得最直白:要求甲行事前取得乙同意,實質上等於給乙一項否決權,而否決權本身「除了可能有的誠信義務之外,不令持有人受任何限制」——正如租客轉租須得業主同意,但「不得無理拒絕」源於法例或條文,不是否決權所固有。第119段:這空白是刻意的留白,狹義角色「根本沒有可以懸掛的釘子」。上訴得直。
三處條文,出賣了起草人的原意
判詞逐條檢視契約,三處令樞密院相信起草人無意把保護人限死在合法性審查。保護人有權放下自己的同意權(第103至104段):可隨時放棄或限制權力,也可豁免受託人須取得同意——若職責是審查合法與否,為何讓他隨時卸下職責?判詞說「讓看門狗隨時自行退場」並不尋常。
共同保護人(第105段):多於一人時決定須一致,若無法一致,受託人可在諮詢後不經同意而行——狹義角色下這「幾乎沒有意義」。須經同意的範圍也有限(第106段):只及資本分派與「特定證券」(主要是控股公司股份)的處置及投票。若保護人是合法性審查者,起草人不會只把守兩道門。
受信義務不縮小角色,它在角色之內運作
該案的保護人是受信人,雙方共同承認。有人以為受信身分足以把角色拉窄——第88至89段否定:不得圖利、不得衝突、須為正當目的行使權力這些義務「不容小覷」,但它們是在廣義角色之內運作的限制。受信義務管的是他為誰決定,不是他能不能決定。判詞亦提醒,「保護人」不是法律上的專門術語(第10段),這個標籤本身對解答角色問題沒有幫助(第85段)。
根西:把預設反過來
根西現行《信託(根西)法2007》第15(2)(b)條的預設是:保留權力的持有人(包括保護人)除非契約明文規定,否則不負受信義務。根西律師公會小組委員會檢討後建議反過來——保留權力預設為受信性質,除非契約另有規定;第32條亦會一併調整,處理諮詢、同意與否決權之間的不一致。
要把話說清楚:修訂只是原則上獲接納,尚未起草,更未生效。而本欄未能讀到一級文本——根西法律資源網從本報編輯部無法連線,以上日期與內容來自兩份律師行的公開概述(Walkers,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;Babbé),屬第二手資料;五月二十日這個日期,目前只有第二手來源支持。
香港這一邊:條例只開了一個口
《受託人條例》(第29章)第4D部由《2013年修訂條例》(第13號)第27條加入(條例全文),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生效,當中只有一條保留權力的條文。第41X(1)條規定:信託不會僅因設立人為自己保留「信託下任何或所有投資權力或資產管理職能」而無效;第(2)條保護依該權力行事的受託人。第41G(5)條把「資產管理職能」定義為投資、取得與處置信託財產等職能。
避風港就這麼大:沒提及對分派的否決權、增減受益人的權力、更換受託人的權力,也沒提及更改管轄法——而實務上承載控制權的正是這幾項。第41X(4)條亦非決定性:法院「可將第(1)款納入考慮」,是可以,不是必須。本欄核對過條例全文,protector 一字並未出現。
「寫成個人權力」不是免費的出路
二〇一七年,英格蘭高等法院在 Pugachev 案([2017] EWHC 2426 (Ch))處理的正是這個組合:五個新西蘭信託,第一任保護人就是設立人本人。法院認定,契約下的保護人權力「沒有一項屬受信性質,是純粹的個人權力,可以自私地行使」;後果不是管理不善,而是契據從未真正送出資產——按其真實效力構成 bare trust。把權力寫成個人的,是把風險由「違反義務」換成「架構根本不成立」,不是把風險刪掉。設立人自己保留控制權的風險,本欄九月十三日已另文論及。
抽屜裡的那份契約
根西的立法還要走完起草階段;香港的成文法不會自己把缺口補上;樞密院三月給沉默定下的意思,只會在下一次爭議裡被引用。會改變結局的動作今晚就可以做:把契約翻出來,先讀指定保護人的那一條——有沒有寫明他憑什麼標準決定?權力是受信還是個人?他是否同時在受益人之列?有沒有一條在設立人受法院命令時自動把職位搬走?同意與否決有沒有留下理由的紀錄?
五條問題決定的,不是架構的名字,而是它在壓力下站不站得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