英國的非居籍稅制在二〇二五年四月六日結束。舊制叫匯款制:居籍在英國以外的人,只就匯入英國的外國收入繳稅;《2025 年財政法》第 40 條的寫法是,匯款制「在 2025-26 稅務年度或之後的稅務年度不適用」。接手的是四年的外國收入與收益豁免、以居住地取代居籍的遺產稅測試,以及有截止日的過渡設施——三者時鐘不同步,這是最容易出錯的地方。

對在香港持有英國物業的家庭,物業有兩個身份。它是資產——英國境內的物業,從不因為擁有人住在哪裏而離開遺產稅的範圍;它也是聯繫——一間可以回去住的倫敦住所,足以令一年只住幾十天的家庭成為英國稅務居民。

四年:由成為居民那年起計

資格的法定名稱是「合資格新居民」:《2005 年所得稅(交易及其他收入)法》第 845B 條要求該年度是英國居民,而之前十個稅務年度的每一個都不是——十年是連續的十年,不是累計。四年由成為居民的那個稅務年度起計,每年分別申索,未用的年度不能結轉。

代價寫在 HS266 說明頁:申索年度會失去個人免稅額、資本增值稅年度豁免額與已婚夫婦免稅額。《2026 年財政法》另加一項條件:未滿十歲不能以本人名義申索。

日數:一百八十三天是終點,不是起點

居民身份由三組測試決定,寫在《2013 年財政法》附表 45,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生效。先看海外測試:之前三個稅務年度中任何一年是英國居民,逗留少於十六天即自動不是居民;那三年都不是居民,門檻是少於四十六天。

一百八十三天是自動成為居民的一條線,不是安全上限。兩線之間是足夠聯繫測試:曾在英國居住的人,十六至四十五天需要四項聯繫,四十六至九十天三項,九十一至一百二十天兩項,超過一百二十天一項就夠;未曾居住的人門檻更高,四十六至九十天要全部四項。

聯繫的定義全在法例裏:住所是英國有一個可連續使用九十一天並住過至少一晚的居所;九十天是之前一或兩個稅務年度逗留超過九十天;家庭看配偶或伴侶是否英國居民;工作是留英工作超過三小時的日子達四十天。

一間倫敦住所,加上去年在英國逗留超過九十天,已經是同一個家庭的兩項聯繫;若配偶也在英國,一年只住四十六天就是英國稅務居民。香港那一邊的定義不靠居籍——通常在港居住,或一個課稅年度內逗留超過一百八十天,或連續兩年超過三百天。本刊另稿〈稅務居民身份:一個用居住天數講的故事〉講的是舉證那一半。

截止日:三個稅務年度,兩種稅率

過渡設施處理舊錢:二〇二五年四月六日之前產生、從未匯入英國的外國收入與收益,可在報稅表內指定,繳費後日後匯入也不再生稅。稅率兩檔:二〇二五至二六或二〇二六至二七年度指定是 12%,二〇二七至二八年度是 15%。

期限在法例裏:指定須在該稅務年度結束後的一月三十一日起計十二個月內作出,即二〇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、二〇二九年一月三十一日、二〇三〇年一月三十一日。指定過了修改期不能撤回,外國稅款也不能抵扣。金額以英鎊計的家庭,執筆時英鎊兌美元報 1.3456,美元兌港元報 7.8449(九月十七日 07:15)。

物業一直都在網裏

《1984 年遺產稅法》第 6 條只把英國以外的財產交給居住地這條界線:位於英國以外的財產,若擁有人不是「長期英國居民」,屬除外財產。英國境內的物業,從不因為擁有人住在哪裏而離開稅網。「長期英國居民」的定義在第 6A 條:之前二十個稅務年度中至少十年是英國居民。

離開不會立即結束:居住年期十三年或以下,離開後要連續非居民三年;十四年,四年;如此遞增至二十年,十年。折衷條款以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為界:該日既非英國居籍、也非視同居籍,且在二〇二五至二六年度不是居民的人,不是長期英國居民。持有方式也不改變結論:附表 A1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起,把透過海外公司或合夥持有的英國住宅物業納入遺產稅,二〇二六年四月六日起延伸至英國農業財產。

若兩地同時視你為居民,二〇一〇年簽署、同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的《英國與香港稅務協定》第 4 條先看哪一方有可用的永久住所,兩方都有才看重要利益中心——第一條就回到物業。

現在要決定的是四年之後的事

四年的豁免對較早入境的人已在逐年減少,三個指定日期分別落在二〇二八年、二〇二九年、二〇三〇年的一月三十一日。二〇二六年下半年要做的不是填表,而是按次序數三樣東西——先數日數與聯繫,再數入境前的十個稅務年度,最後才數資產。把倫敦那間樓、孩子的學位、配偶的工作放在同一張紙上看,答案通常比日數表清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