英國內政部(Home Office)在 9 月 3 日向國會提交編號 HC 584 的《移民規則修改》(Statement of Changes to the Immigration Rules),大部分條文在 10 月 8 日生效。這一輪沒有動「掙來的定居」(earned settlement)那套大改,卻在附表層面碰了六條路線——其中一條是香港家庭在用的 BN(O)。

最實在的一條寫在附表 HK1。現行的 HK 62.1 要求定居申請人「在英國以可定居路線連續住滿五年,而最近一次獲批必須是香港 BN(O) 路線」。HC 584 把這一整段換成兩項要求:最近一次獲准必須在 BN(O) 路線;以及必須以可定居路線連續住滿五年——除非申請當日未滿十八歲。內政部的解釋備忘錄寫得更白:這項改動「移除 BN(O) 路線的受養子女在取得定居前須自行完成五年連續居留的要求」,讓合資格子女可以在父母符合定居要求時一併定居。文本另一處把「BN(O) 家庭成員」這個名稱換成「BN(O) 成年子女」。

換句話說,一家人本來有兩個要對齊的入表時鐘,現在子女那個可以不對齊。

先交代三個名字。BN(O) 是英國國民(海外)身份,2021 年 1 月開通的 BN(O) 簽證路線讓持有人及其受養人赴英,住滿五年可申請定居。定居(settlement,亦即 ILR)是永久居留,之後才輪到入籍。EUSS 是歐盟定居計劃,處理 2020 年底脫歐前已在英的歐盟公民及其家屬,與香港人無關,但在同一份文件裏。

四個日子,五組條文

HC 584 的〈實施〉一節把改動分成五組,日期與過渡待遇都不一樣。以下五組,是本事按文本自身列出的段落標籤點算出來的:

  • 10 月 8 日|72 項|沒有過渡保留:BN(O)、EUSS、技術工人、長期居留、家暴受害人、Appendix A(屬人性)、初創路線。
  • 10 月 8 日|41 項|有過渡保留:8 日前已入表者,按 10 月 7 日生效的規則決定。涵蓋訪客、學生(Erasmus+)、兒童學生、家庭與私人生活、合適性。
  • 10 月 29 日|20 項|有過渡保留:按 10 月 28 日規則決定。T2 宗教牧師、臨時工作——宗教工作者。
  • 11 月 30 日|3 項|有過渡保留:按 11 月 29 日規則決定。學生生活費。
  • 12 月 9 日|1 項|沒有過渡保留:EUSS 身份證明文件。

過渡待遇的分佈值得多看一秒。第二組有明文:10 月 8 日前已入表的申請,按 10 月 7 日生效的規則決定。第一組沒有這句話,而 BN(O) 那一項正在第一組。同一日生效的條文,過渡待遇並不一致——這一點,Richmond Chambers 的移民簡報(9 月 7 日)也特別提醒讀者不要假設一致。

對 BN(O) 家庭來說,方向是放寬而不是收緊:附表 HK1 沒有過渡保留,意味着 10 月 8 日或之後作出的決定,看的是新寫法——而新寫法對未滿十八歲的申請人是較寬的一邊。所以真正該問的不是「要不要趕在 10 月 8 日前入表」,而是「家裏那個孩子的申請,會不會在 10 月 8 日當日或之後才有決定」。

同日生效的另外四條

10 月 8 日這一輪還改了以下路線,全部在沒有過渡保留的那一組:

  • 技術工人(Appendix Skilled Worker):SW 9.2 把學歷與語言評估機構的指定名稱由 Ecctis 改為一個功能描述;新增 SW 18.3——被轉介至國家轉介機制(National Referral Mechanism,即人口販運及現代奴隸受害人的官方識別機制)並取得正面「結論性理由」決定的技術工人,在最近一次許可期內可獲放寬工作條件,任何工作(包括自僱與義務工作)都允許,惟專業運動員及運動教練除外。
  • 長期居留(Appendix Long Residence):LR 6.2 改寫後,決策者若認為申請人不符合長期居留資格、但可能符合家庭生活(Appendix FM)或私人生活(Appendix Private Life)路線,可把申請轉為該路線;LR 6.2A 明確不另收申請費,但申請人仍須繳付移民健康附加費。
  • 家暴受害人(Appendix Victim of Domestic Abuse):把資格擴展至部分成年受養子女——其與保證人的關係因家暴而永久破裂者。
  • 初創(Appendix Start-up):只加一句說明——「初創路線已於 2023 年 7 月 13 日結束」。這不是新政策,是把已結束的路線寫回文本。

另外一組(有過渡保留)同日生效的,主要是一項收緊:Part Suitability 的 SUI 11.4 新增一項拒絕理由——「作出妨礙入境管制的行為」,指向新增的 SUI 11.7。10 月 8 日前已入表的人,仍按 10 月 7 日的規則決定。

11 月 30 日:學生生活費的三個數字

學生路線的生活費要求按年度上調,這一輪的三項改動排在 11 月 30 日,同樣有過渡保留。

現行 ST 12.3 的數額,在內政部的《移民規則》附表 Student 頁可查:在倫敦就讀者每月 1,529 英鎊,倫敦以外每月 1,171 英鎊,各以九個月為上限;ST 12.4 允許以住宿訂金抵銷,上限同為 1,529 英鎊。

HC 584 的 APP ST8 至 ST10 把三個數字換掉:倫敦 1,570、倫敦以外 1,203、抵銷上限 1,570

本刊按文本自帶的九個月上限換算,等於倫敦 14,130 英鎊、倫敦以外 10,827 英鎊。要說清楚:14,130 與 10,827 是算術,不是文本裏的數字;文本只寫每月數額與九個月上限,這兩個總數是本事乘出來的。

香港讀者:要決定的其實不是 10 月 8 日

對一個正在考慮赴英的 BN(O) 家庭,這一輪的訊息是:沒有懸崖。子女那一條是放寬,而放寬的條文沒有過渡保留,所以急着在 10 月 8 日前把子女的定居申請入表,並不構成優勢;如果決定會在 10 月 8 日或之後作出,反而落到較寬的寫法上。

真正有日期的,是家裏有學生才用得着的那一個:11 月 30 日的生活費上調,會影響該日之後入表的學生簽證申請的財力證明。每位學生多出的預備現金,以九個月計,倫敦是 369 英鎊,倫敦以外是 288 英鎊

而真正會動到 BN(O) 五年這條底線的,是沒有日期的那一項,見下一節。若把這條路線與其他地方的同類計劃並排看,本刊另一篇〈2026 年居留計劃地圖:黃金簽證長大了〉講的是門檻普遍上移的那半張圖。

稅務那一半不在本文範圍。英國把居籍改為居住地的稅務連接點、四年外國收入豁免的日數與截止日,見本刊〈英國居住地為本稅制:香港家庭要看的四年、日數與截止日〉。住滿五年申請定居,與住滿多少天成為稅務居民,是兩套獨立的規則;同一個家庭可以在一套裏過關,在另一套裏不過關。

沒出現在裏面的東西:「掙來的定居」

HC 584 全文沒有出現「earned settlement」,沒有「薪酬門檻」,沒有「B2」。這不是遺漏,是這一輪的設計。

背景是去年 11 月 20 日發表的《一條更公平的定居之路》諮詢文件。它提出的模型是:定居資格由固定年期改為「掙來」——基準年期由五年拉長至十年,低技術工種可能十五至二十年,並加入英語、入息、國民保險供款等強制條件。諮詢在今年 2 月 12 日截止。

三件要分清的事。

第一,這些都還是提案,不是法律。 諮詢文件第 7.1 段說明,HC 584 本身的改動「未經正式公眾諮詢」,因為相對於改動性質並不合理。換言之,HC 584 與「掙來的定居」是兩條不同的流程,把兩者混為一談,就會以為 10 月 8 日會改動五年這個數字。

第二,BN(O) 在提案裏是受保護的一類。 諮詢文件寫得相當直接:包括「以香港英國國民(海外)身份」在內的一些特定路線,「將獲得年期扣減,因此這些組別可以如現時一樣在五年後定居」。同一份文件也載有一項可查的數字:2021 至 2023 年間發出的 BN(O) 主申請人及受養人入境簽證超過 157,000 份。BN(O) 的五年基礎,在目前公開的提案文本裏並沒有被拉長。

第三,政府未發表回應,而且未給日期。 諮詢專頁現時標示為「已截止」,並寫着「請稍後再來下載本次公眾意見的結果」。諮詢文件承諾,總結回應的文件會聯同經濟及平等影響評估「適時」發表。截至今日(9 月 20 日),這一頁仍未上載結果。所以本文不寫一個它沒有的時間表。

至於英文要求:定居申請的英語門檻由 B1 升至 B2,是在今年 3 月 5 日提交的另一份《移民規則修改》(HC 1691)裏落實的,並定於 2027 年 3 月 26 日起,對該日或之後的定居申請生效。內政部的《移民規則》附表 English Language現時已按「申請日早於 2027 年 3 月 26 日」與「該日或之後」分開寫,可見政府給已在路上的申請人留了一年。BN(O) 路線在該附表下如何適用,本事未能在文本中確認到路線層面,所以不在此下結論。

下一個要看的日期

文本寫得出來的下一個日子是 10 月 29 日:T2 宗教牧師與臨時工作——宗教工作者兩條路線的改動在該日生效,10 月 29 日前已入表者按 10 月 28 日的規則決定。家裏沒有這類保證人的讀者,這一日與你無關;相關的宗教團體則要在該日之後發出保證書之前,先重看職位描述與生活費安排。

在香港這一邊,值得記下的不是另一個生效日,而是一個未出現的日期:內政部那份「掙來的定居」諮詢回應。它一旦發表,才會交代過渡安排如何處理已在英國、已在計年期的人——包括 BN(O) 家庭。在那之前,五年是五年;而 10 月 8 日改的是孩子的那一段,不是父母的。